通知公告

关于明确建筑劳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

2016-09-29 1810

陕建发〔2016〕140号 

   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(建委、规划局),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,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,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,神木县、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,有关招标部门: 

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《关于批准浙江、安徽、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》(建市函〔2016〕75号),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开展建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》(陕建发〔2016〕120号)要求,现就建筑劳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 

一是自陕建发〔2016〕120号文件下发之日起(2016年5月6日)停止新申请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审批,原有劳务资质有效期届满不再延期。二是建筑企业需提供劳务服务的,凡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技能劳务公司即可参加投标,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。三是出省劳务输出,当地需要提供劳务资质的,由企业提出申请,所在地市住建部门经核实予以办理,仅限出陕承揽劳务服务业务。四是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中不再将是否具有劳务资质列为检查内容。 

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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